公告主題:勞動部令修正「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勞動福1字第1040135163號 修正「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第六點 部 長 陳雄文 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 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四千元。 (二)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六千元。 (三)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一萬元。 (四)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二萬元。 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補助標準,依前項規定之標準加給百分之二十;同時符合者,以加給百分之二十為限: (一) 獨力負擔家計。 (二) 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二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 前項第一款所稱獨力負擔家計,指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之子女者: (一) 配偶死亡。 (二)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三) 離婚。 (四)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七)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八) 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 (九)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