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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規定政府通知公司行號開業一個月內不加入「該業同業公會」罰則

公告日期:2013-08-06 

台中市商業團體
【不入會公司行號、不繳納會費會員】罰鍰一覽表

類別

違反本法條文內容

罰鍰金額
折合新台幣

主管機關

備註

公司行號不依法加入為會員

一、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通知後逾期仍不入會者,其罰鍰處分之裁罰標準如下:

()處分後1個月內入會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處分後2個月內入會者,處三千元罰鍰。

()處分後4個月內入會者,處六千元罰鍰。

()處分後逾4個月者,處一萬元罰鍰。

二、經處分後依商業團體法第七十條規定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4,500

9,000

18,000

3,000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1.本表罰鍰均以銀元折合新台幣計算。

2.罰鍰歸屬政府公庫,由主管機關通知受罰者逕向台中市銀行繳納。

3.公司、行號經處罰執行竣事後仍不入會時,該商業團體得再依上開規定程序辦理,直至入會為止。

4.商業團體會員經處罰鍰執行竣事後仍不繳納當期會費時,得由該商業團體於通知繳納次一期會費時一併通知應繳納上期會費,如上期會費欠繳再滿一年時,得再報請主管機關予以處罰。

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

一、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商業團體所屬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依上開規定,罰鍰範圍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標準處分之:

()欠繳會費滿一年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欠繳會費滿一年三個月者,處三千元罰鍰。

()欠繳會費滿一年六個月者,處六千元罰鍰。

()欠繳會費滿一年九個月者,處一萬元罰鍰。

二、經處分後依商業團體法第七十條規定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4,500

9,000

18,000

30,000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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