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不依法加入為會員 | 一、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通知後逾期仍不入會者,其罰鍰處分之裁罰標準如下: (一)處分後1個月內入會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二)處分後2個月內入會者,處三千元罰鍰。 (三)處分後4個月內入會者,處六千元罰鍰。 (四)處分後逾4個月者,處一萬元罰鍰。 二、經處分後依商業團體法第七十條規定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4,500 9,000 18,000 3,000 |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 1.本表罰鍰均以銀元折合新台幣計算。 2.罰鍰歸屬政府公庫,由主管機關通知受罰者逕向台中市銀行繳納。 3.公司、行號經處罰執行竣事後仍不入會時,該商業團體得再依上開規定程序辦理,直至入會為止。 4.商業團體會員經處罰鍰執行竣事後仍不繳納當期會費時,得由該商業團體於通知繳納次一期會費時一併通知應繳納上期會費,如上期會費欠繳再滿一年時,得再報請主管機關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