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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補助企業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作業要點」

公告日期:2014-11-11 

公告主題:勞動部令:訂定「勞動部補助企業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會員先進如有相關問題或欲申請補助,聯繫窗口:

中華民國塑膠製品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專案小組  周召集人承忠

周承忠 Chen-Chung Chou (Vincent)

宏泰國際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億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Mobile Phone0960013866

嘉義總公司  嘉義縣朴子市海通路112號  TEL(05) 3702281~8   FAX(05) 3702289(05) 3702290

台北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548樓之TEL(02) 25239861~7(7)   FAX(02) 25239878

台南公司      台南市仁德區中山路178號   TEL(06) 6020171~5  FAX(06) 2706661

finccchou@gmail.com ; vincentccc@hotmail.com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勞職授字第1030201629號
 
訂定「勞動部補助企業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勞動部補助企業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作業要點」

部  長 陳雄文

 

勞動部補助企業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作業要點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雇主營造健康工作環境,鼓勵企業推動勞工工作環境改善與職場身心健康措施,提升勞工健康勞動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三、 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 依法設立登記之工廠或公司(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二) 申請案件已獲本部所屬單位相同性質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四、 申請期間:

(一) 由本署每年定期公告之。

(二) 申請補助案依送達先後順序辦理,至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五、 補助類型及其標準:

(一) 工作環境改善類:

1、 補助範圍:

(1) 工作環境、製程及設施之改善,含聲(噪音振動)、光(照明)、氣(通風換氣)及溫濕度(人工熱源作業環境改善)。

(2) 人因工程硬體之改善及工作適性安排。

(3) 其它工作環境改善事項。

2、 補助標準,依下列申請單位規模採部分補助方式:

(1) 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依申請補助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

(2) 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至二百九十九人者,依申請補助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

(3) 勞工人數在四十九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3、 每件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同一申請單位當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

(二) 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類:

1、 補助範圍:

(1)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新興職業疾病預防(重複性作業促發肌肉骨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特殊族群健康保護(未滿十八歲勞工、女性勞工母性保護、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中高齡、職災勞工)之健康管理措施與健康促進活動。

(2) 其它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健康管理措施與健康促進活動。

2、 補助標準,依下列申請單位規模採部分補助方式:

(1) 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依申請補助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

(2) 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至二百九十九人者,依申請補助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

(3) 勞工人數在四十九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3、 補助金額:每件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三萬元,同一申請單位當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十萬元。

六、 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本署委託之非營利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1、 申請表(如格式一,請單面列印)。

2、 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應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如格式二,請單面列印)。

3、 領據(如格式三,請單面列印)。

4、 經費報告表(如格式四,請單面列印)。

5、 依法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6、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7、 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8、 佐證資料:

(1) 工作環境改善類:工作環境改善文件(計畫書)及其改善前後照片。

(2) 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類: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文件(計畫書)及其活動或措施照片。

9、 申請文件自主查核表(如附表一)。

10、其他經本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二) 申請單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若同一項目(案件)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申請單位應於經費報告表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署將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 申請文件缺件者,應於接獲專業機構通知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七、 審查及請撥作業:

(一) 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

(二) 申請單位提出之申請文件不齊全者,專業機構應於受理後十日內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審查。

(三) 專業機構應定期將申請文件送本署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請撥經費所應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自籌款。

(四) 專業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將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本署備查。

八、 申請單位之其他相關責任:

(一) 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涉及影片、廣告、照片、刊物、手冊、海報、資訊軟體及網站等宣傳品之製作,必須遵守著作權法。

(三) 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九、 督導考核:

(一) 專業機構應定期抽查申請單位之工作環境改善或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之執行成效,並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三年。

(二) 本署得考核本補助之執行情形及查核申請單位之相關資料。經查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重複申請補助、違反前點規定、或檢附文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者,除應撤銷該補助案件,追繳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申請單位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另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補助企業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經費申請表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0206/ch08/type2/gov82/num28/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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